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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34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西交人[2002]10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教育全校教职工(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为西安交通大学在编在册教职工,下同)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准则,爱岗敬业,切实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规章、制度;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名利;

(五)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挥霍公款,浪费国家和学校资财;

(七)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学校和教职工关系;

(八)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

(九)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在追究责任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时,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处分

第五条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七种: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职;

(五) 撤职;

(六) 开除留用察看;

(七) 开除。

其中: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及其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一般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6个月以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干部和相当职务的干部)的违纪处理由校监察处负责,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员、工人等的违纪处理由校人事处负责。

第九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学院、处、部)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校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此后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当事人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如在6个月期限内仍未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的,应追究领导的失职行为;

调查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建议应做到定性准确、建议恰当;

(二)机关工作办公室、直属单位工作办公室、产业集团、后勤产业集团(产业集团和后勤产业集团在改制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改制后另文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并提出对所属单位教职工的违纪处理意见;

(三)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分别上报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后,由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召开有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处务扩大会议,讨论处分决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建议书;

(四)对违纪的正、副处级行政干部提出行政纪律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出对违纪的科级行政干部和教职工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校监察处和校人事处决定给予违纪的科级行政干部和教职工撤职及其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

(五)校长办公会议若对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提交的行政纪律处分建议认为不恰当,应做出批示,退回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处务扩大会议重新讨论;

通过对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六)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忠于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七)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4.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

复核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经过复核,发现原行政纪律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章解除处分和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不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和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由原给予处分的机关或会议做出。

第十三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满两年。

第十四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到达所规定可解除处分的时间后,受行政纪律处分教职工个人向所在的单位(学院、处、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在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上报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

(二)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召开有提交解除或适当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建议单位领导人参加的处务扩大会做出决定,或者讨论做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解除或适当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的建议书;

(三)校长办公会议对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提交的解除或适当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建议认为不恰当,提出异议时,返回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处务扩大会议重新讨论;

(四)通过对教职工按期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对教职工适当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后,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延长行政纪律处分期限的起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予以加重处分。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仍未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教职工在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需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二)教职工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后,仍未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需加重行政纪律处分,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

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如未给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时,均按以下办法处理:以本人原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第一档与第二档之差)作为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按其处分规定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虽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但按其所受处分要降两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如无档可降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处分期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降档次逐次晋升。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一)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降一级职务的,先以原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低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其中,同级职员由正职降为副职的,直接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一档;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如未给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时,均按以下办法处理:以本人原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第一档与第二档之差)作为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按其处分规定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虽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但按其所受处分要降两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如无档可降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处分期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降档次逐次晋升。

(二)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同一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档执行,执行不同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先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无档可降和降低后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以本人原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第一档与第二档之差)作为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按其处分规定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虽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但按其所受处分要降两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如无档可降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处分期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降档次逐次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其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如未给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时,均按以下办法处理:以本人原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第一档与第二档之差)作为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按其处分规定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虽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但按其所受处分要降两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如无档可降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处分期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降档次逐次晋升。

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均以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所受处分进行处理。如由原职员工资改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时,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口腔医院除学校任命的干部受行政纪律分由学校进行处理以外,其他职工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监察处和校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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